| 第十條: |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執行其職務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| 第十一條: |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事業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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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二條: |
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七人,均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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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三條: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八人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另置副理事長四人,襄助理事長推行會務,其人選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四人,提經理事會核備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議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;倘副理事長亦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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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四條: |
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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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五條: |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五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六、聘免會務人員。
七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八、聘請顧問、贊助會員及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九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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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六條: |
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常務監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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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七條: |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之會務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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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八條: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之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| 第十九條: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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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條: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區體育會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職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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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一條: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至二人,組長及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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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二條: |
本會理事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,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不得兼任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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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三條: |
| 一、 |
本會為推行全民體育得設單項委員會,受本會之指導、監督,專責辦理各該會有關事項,其組織章程另訂之。 |
| 二、 |
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;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報本會核聘。 |
| 三、 |
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,原聘委員視同解聘,另由本會遴選重行組織之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| 四、 |
各單項委員會如未能配合本會規定舉辦體育活動,或未按該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者視為推行不力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改組之。 |
| 五、 |
本市各體育團體申請加入本會須先填具申請書,經審查及理事會議過半數通過始得成立各該項委員會。 |
其應具備之條件如左:
1、各區體育會三分之一以上成立各該項委員會者。
2、各該項運動人口及推展成果經本會理事會評估合格者。
3、各該項委員會同性質之項目應予合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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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四條: |
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(均為無給職),藉以增強實力,而利會務運作;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